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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进行辅警招录体能测评考生守则

来源:发布时间:2026-07-27 16:52:00

1.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体测地点,逾期未到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

2.考生在体能测评前,须如实反映本人身体状况,并签订身体状况确认书。对患有严重疾病、怀孕等情况的,如坚持参加体能测评,本人须写出书面情况说明,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意外后果。

3.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,凡其中一项不合格的,体能测评不合格。测评过程中,如一个项目不合格,则不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测评。

4.考生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,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按要求由本人逐项独立完成各测评项目。如他人协助完成测评项目,则该项目视为不合格。测评过程中不得着钉子鞋等辅助装备,不得强行阻挡他人,以不合理的方法超越他人,不得冲撞、推挤、踩踏等干扰他人进行体能测评。

5.体能测评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,考生需将所有通讯工具、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于工作人员统一保管。测评期间,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裁判、工作人员透露个人信息。

6.对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,取消测评资格,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。

7.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.3厘米,否则不计成绩,视为体能测评成绩不合格。

8.考生对本人或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,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成绩宣布后的30分钟内向考务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或举报,对反映问题当场予以处理,逾期不再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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